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司拍字第13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拍字第1389號聲請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相對人甲○○
1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2,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81條之
17、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甲○○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2,99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存續期間自民國92年8月11日起至132年8月11日止,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三、嗣相對人甲○○於92年8月14日向聲請人借用2,490,000元,借款期限至112年8月14日止,按期平均攤還本息。如未按期攤還本息時,借款人即喪失期限之利益,應立即全部償還。
詎相對人僅繳納本息至97年8月13日止,尚欠本金共2,018,802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定本件借款應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謄本5件、建物登記謄本1件、房屋貸款契約書暨增補契約影本各1件、放款帳卡、催告書影本1件、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為證。
四、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9日
司法事務官熊靜芬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三、聲請人、相對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聲請人勿庸另行聲請。
五、拍賣抵押物係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相對人,相對人對於聲請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聲請人、相對人獲本院之裁定後,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華民國98年2月13日
書記官許志杰┌───────────────────────────────┐│附表:97年度司拍字第1389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縣市○鄉鎮市區○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臺南縣│新營市○○○段│738-26│建│8.00│77分之2│├──┼───┼────┼───┼───┼─┼────┼────┤│002│臺南縣│新營市○○○段│738-32│建│53.00│77分之2│├──┼───┼────┼───┼───┼─┼────┼────┤│003│臺南縣│新營市○○○段│738-65│建│15.00│77分之2│├──┼───┼────┼───┼───┼─┼────┼────┤│004│臺南縣│新營市○○○段│738-76│建│119.00│7分之2│├──┼───┼────┼───┼───┼─┼────┼────┤│005│臺南縣│新營市○○○段│738-97│建│12.00│77分之2│└──┴───┴────┴───┴───┴─┴────┴────┘┌───────────────────────────────────────┐│附表(建物)︰97年度司拍字第1389號│├──┬─┬────┬────┬────┬───────┬────────┬──┤│││││建築式樣│建物面積│附屬建物││││建│││├─┬─┬─┬─┼──┬─┬─┬─┤權利││││││主要建築│一│二│合│面│主要│陽│平│面│││編號││建物門牌│基地坐落│││││積││││積│││││││材料及│││││建築│││││││號│││││││單││││單│範圍││││││房屋層數│層│層│計│位│材料│台│台│位││├──┼─┼────┼────┼────┼─┼─┼─┼─┼──┼─┼─┼─┼──┤│001│11│臺南縣新│臺南縣新│7層樓房│69│52│12│平│鋼筋│2.│3.│平│全部│││47│營市民生│營市新營│鋼筋混凝│.3│.8│2.│方│混凝│04│02│方││││4│路385巷│段738-76│土造│3│5│18│公│土造│││公│││││13弄19號│地號│││││尺││││尺││├──┴─┴────┴────┴────┴─┴─┴─┴─┴──┴─┴─┴─┴──┤│共同使用部分:新營段11493建號,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