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簡易庭103年度屏簡字第153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屏簡字第15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陳毓屏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臧榮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
年5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
國103年6月25日裁定命其於收受送達7日內向本院繳納裁
判費新臺幣7,605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3日送達上訴
人,惟上訴人迄今仍未繳納,有送達證書、多元化案件繳費
狀況查詢清單及屏東簡易庭查詢簡答表3紙在卷可稽,其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屏東簡易庭法官施君蓉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8月8日
書記官孫秀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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