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簡字第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3年度南簡字第755號

原告 陳燕琴

上列原告前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對被告 吳怡婷 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於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0元,經扣除原告先前因聲請發支付命令繳納之費用500元,原告尚應補繳1,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1日

書記官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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