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13年度南小字第688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南小字第688號

原告 羅于珊

指定送達址:臺中市○區○○○路000號2樓217室

被告 余丞修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113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13年6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5,111元,及自民國112年9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判決之上訴,非以其違背法令之理由,不得為之。且上訴狀內應記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者。若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否則本院得不命補正逕行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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