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3年度六簡字第9號民事判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告 林庭宇

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被告歆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戴棠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書面說明本件因無法轉售洗面乳予訴外人 李名勝 等人,所節省之成本(並附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蕭亦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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