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六簡字第9號
原告 林庭宇
代理人 謝英吉 律師
被告歆錡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戴棠悅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等事件,因事實尚欠明瞭,故裁定再開辯論,原訂民國000年0月0日下午5時之宣判期日取消。
二、定於113年7月29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第二法庭再開辯論。
三、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7日內以書面說明本件因無法轉售洗面乳予訴外人 李名勝 等人,所節省之成本(並附證據)。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斗六簡易庭法官楊謹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蕭亦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