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2323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孫淑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張有朋 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3年5月3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72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萬7,042元,上訴人尚未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又上訴人未於上訴狀表明上訴理由,併應補正。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林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24日
書記官羅崔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