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度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47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四七二號
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一○六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改造手槍壹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壹個)及子彈壹顆均沒收。
其餘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扣案改造貝瑞塔九二手槍一支(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及具殺傷力土造子彈二顆,係民眾於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許,在臺中縣大里市○○路○○○號門口前拾獲,為違禁物,無論屬於何人,均應沒收銷燬之。本件因查無犯罪嫌疑人,業經該署檢察官以九十二年度他字第一一六九號為簽結在案,是爰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聲請書誤繕為後段),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論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又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經查:
㈠本件扣案之改造手槍一枝(槍枝管制編號0000000000號,含彈匣一個
),經送鑑驗結果,認係由仿BERETTA廠半自動手槍製造之金屬玩具槍換裝土造金屬槍機、槍管而成之改造手槍,機械性能良好,可擊發適用子彈,認具殺傷力,有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刑鑑字第○九二○一四○二八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屬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第四條規定之槍砲,非經主管機關許可,不得製造、販賣、運輸,持有、寄藏或陳列,為違禁物。揆諸首揭說明,應認本件沒收改造手槍一枝之聲請為正當。
㈡復查,本件另扣案之子彈二顆,認均係土造金屬彈殼加裝直徑約九‧一mm之金
屬彈頭而成之土造子彈,採樣一顆試射結果,可擊發,認具殺傷力,有上開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九十二年九月十六日刑鑑字第○九二○一四○二八五號鑑驗通知書在卷可稽,準此,就上開扣案子彈中,其中已擊發認具殺傷力之一顆子彈,業已因試射而失去殺傷力功能,應非屬違禁物,自毋庸予以沒收。至尚未試射之另一顆子彈,因具有殺傷力,核屬違禁物而應予沒收,職是,本件就扣案土造子彈二顆聲請沒收部分,尚未試射之一顆子彈部分,揆諸首揭說明,應認其聲請為正當;至已試射之一顆,既非屬違禁物,自不應予以宣告沒收,聲請人就此部分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尚屬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一庭
法官蔡美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七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