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86年重訴字第8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六年度重訴字第八五○號
原告汎宇國際衛星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住台北市○○路○段○○號六樓之二訴訟代理人 謝穎青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一
鐘明通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一 魏家弘 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一送達代收人謝穎青律師住台北市○○路○○○號七樓之一被告東森傳播事業股份有限公司設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六○九法定代理人甲○○住台北縣三重市○○路○段○○○巷○號九樓之一訴訟代理人 紀鎮南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五樓之九
何朝棟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二樓 李永然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二 郭令立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二複代理人 黃裴旻 律師住台北市○○○路○段○號七樓之二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八十九年七月三十一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光釗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B書記官林春城附註:請兩造就系爭衛星訊號傳送服務契約之性質,屬承攬性質否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