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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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5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5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572號上訴人即被告賀美氏國際有限公司臺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任一鳴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韓玉榮 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4月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4,4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5月4日
書記官郭倢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