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度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8年訴字第18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訴字第1895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英民
楊江碧枝 黃永順 黃秋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周藏富黃柄憲黃映捷 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10月22日108年度訴字第189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扣除上訴人前繳9,585元,尚應補繳16,41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1月23日
書記官林彥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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