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9年度再易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9年再易字第1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再易字第121號再審原告甲○○訴訟代理人乙○○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丙○○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99年7月28日本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7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查本件再審原告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再審裁判費新台幣6,615元,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同年月17日送達予再審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8、9頁),再審原告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查詢表(見本院卷第10頁)可證,依上開規定,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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