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票字第10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票字第10489號聲請人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勇鉅金屬有限公司、乙○○、金銅將五金企業有限公司、甲○○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本裁定不得抗告。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正確票面金額。(聲請狀所載與本票記載不符。)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