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易字第10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代墊扶養費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易字第1043號
被上訴人甲○○即附帶上訴人訴訟代理人丙○○上列被上訴人因與上訴人丁○○間返還代墊扶養費事件,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00,72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15元,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5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民事第十二庭
審判長法官陳駿璧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3月25日
書記官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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