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21號原告乙○○被告丙○○
甲○○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經查,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9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9月17日送達予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二、原告雖曾就本件訴訟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99年度救字第131號裁定駁回其聲請,並已確定,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鍾素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7日
書記官林玗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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