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裁字第1473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0年裁字第14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裁字第1473號抗告人 蔡政璜 上列抗告人因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高雄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他字第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抗告應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其聲請經本院以100年度裁聲字第1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
嗣經本院審判長於民國(下同)100年5月16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後8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0年5月29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抗告人迄今尚未補正,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裁定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6月16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蔡進田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江幸垠法官陳鴻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0年6月17日
書記官賀瑞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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