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451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1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451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景琪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0年度執聲字第324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景琪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宣告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受刑人張景琪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刑法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吳淑願中華民國100年11月10日附表:受刑人張景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施用第二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宣告刑│共二罪,每罪各處有│有期徒刑六月,如易│有期徒刑二月,如易│││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科罰金,以新臺幣一│││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千元折算一日│千元折算一日│││元折算一日│││├────────┼─────────┼─────────┼─────────┤│犯罪日期│100年3月1日、100年│100年4月15日│100年7月8日│││3月15日15時20分許│││││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機關│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年度案號│毒偵字第1633、1688│毒偵字第1843號│偵字第15736號│││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最後│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61│100年度易字第2251│100年度中簡字第225││事實審││1號│號│2號││├────┼─────────┼─────────┼─────────┤││判決│100年7月27日│100年8月10日│100年9月19日│││日期││││├───┼────┼─────────┼─────────┼─────────┤││法院│本院│本院│本院││├────┼─────────┼─────────┼─────────┤│確定│案號│100年度中簡字第161│100年度易字第2251│100年度中簡字第225││判決││1號│號│2號││├────┼─────────┼─────────┼─────────┤││判決│100年8月15日│100年8月10日│100年10月17日│││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臺中地檢署100年度│││執字第10334號│執字第11200號│執字第12801號│└────────┴─────────┴─────────┴─────────┘(以下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