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家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家聲字第7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8日

裁判案由:認可判決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家聲字第793號聲請人 曾益清 代理人 林政毅 相對人 林武耀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認可判決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非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非訟事件法第5條之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於民國90年3月26日結婚,嗣後於民國100年4月17日經大陸地區福建省寧德市蕉城區人民法院以(2010)蕉民初字第1677號判決准聲請人與相對人離婚,該項判決業於民國000年0月0日生效(確定)在案。為此,聲請認可等語。
三、法院之判斷:
⑴、按當事人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74條第
1項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認可在大陸地區作成之民事確定裁判,係屬非訟事件,其裁定程序固應適用非訟事件法總則之規定,惟該條例及非訟事件法對於此等事件之管轄均未設規定,自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以定其管轄法院(最高法院88年度台聲字第14號裁定意旨參照)。
⑵、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認可關於離婚事件之確定判決,依上
開說明,即應類推適用民事訴訟法第568條第1項前段有關之規定。經查,本件聲請人於與相對人登記結婚之後並未來台定居,致在台無住所,而相對人林武耀之住所為「高雄市○○區○○里○鄰○○路○段○○○號」,有聲請人提出之聲請狀記載(所記載之址所已整編--詳如當事人欄之記載)、上揭大陸地區民事判決影本以及本院依職權為網路查詢之相對人全戶戶籍資料查詢結果等各一份附卷可按。相對人之住所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區域,是本件應由該院管轄,本院對之並無管轄權,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有管轄權之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家事法庭法官鄭新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0年12月28日
書記官許家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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