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催字第31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催字第315號聲請人統一速達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瑞堂 上聲請人聲請公示催告,聲請人應於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請確認票據號碼AC0000000號支票之發票金額,如有錯誤至付款銀行更正,並陳報更正後影本(影本需請銀行加蓋戳章)過院參辦。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素妃
一、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二、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