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14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務人 吳偉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佰壹拾壹萬叁仟壹佰叁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名「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嗣因合併,奉准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敘明。
(二)緣債務人吳偉岡於民國94年7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380,000元及320,000元,並訂「宅PAY金借款約定書」2紙。詎料債務人吳偉岡自97年9月14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屢經催討無效,債權人乃依借款約定書之約定,主張所負債務全部到期,並經臺南地方法院98年執妥字第14612號強制執行債務人吳偉岡所提供擔保之不動產在案,惟於99年10月26日分配案款完畢後,仍尚有不足額債權本金分別為981,231元及131,906元,及如附表示之利息、違約金,是請求債務人應負清償責任等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3年12月15日
書記官林依潔附表103年度司促字第14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偉岡│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87%│││981231│││││││元│││││├──┼───┼─────┼──────┼──────┼───────┤│002│新臺幣│吳偉岡│0000000│至清償日止│年息7.87%│││131906│││││││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吳偉岡│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4%│││981231││6月19日起│││││元│││││├──┼───┼─────┼──────┼──────┼───────┤│002│新臺幣│吳偉岡│自民國099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1.574%│││131906││6月19日起│││││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