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重訴字第1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重訴字第147號原告冠旺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欽昌 被告 朱秋榮
劉仕信 劉仕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4年1月22日送達原告,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稽,其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藝娜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蕭訓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