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4號原告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樹鈺 上列原告與被告 劉信宸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萬8680元【依起訴狀訴訟標的金額欄所載】,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5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夏一峯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陳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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