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4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458號原告勗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世祥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燊生技國際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310,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等規定於提高徵收額數標準後,應繳裁判費43,768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3,268元,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3月6日
書記官許千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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