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6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六八四號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定疆右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六七九五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八十九年度聲沒字第三八四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叁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四十條但書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臺北縣警察局三重分局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七月十日以重警刑豐字第一八七七三號刑事案件報告書移送之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叁公克,係被告持有而於八十八年七月十日,在臺北縣三重市○○○路○○○巷口,經警起獲。被告所涉施用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犯行,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八十八年度毒偵字第一六七九五號處分不起訴,扣案第貳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零點叁公克係違禁物,爰請單獨宣告沒收之等語。
三、按「查獲之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核聲請意旨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法官陳福來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春銘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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