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63號
原 告 楊宗謀
被 告 徐嘉臨
被 告 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嘉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3年7月25日上午9時40分在
本庭第18法庭行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原告主張被告徐嘉臨有權代表被
告京冠國際旅行社有限公司(下稱被告京冠公司),除被告京冠
公司提供帳戶給被告徐嘉臨外,有無其他相關事證?
被告應於七日內陳報下列事項,並提出相關事證:
㈠被告京冠公司曾提供帳戶給被告徐嘉臨使用之銀行名稱、帳
號,如有數帳戶,應一併提供。
㈡被告京冠公司曾提供帳戶給被告徐嘉臨使用之次數、時間,
以及嗣後以何方式將帳戶內之金錢交予被告徐嘉臨,被告京
冠公司有無扣除相關手續費?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南簡易庭法官張家瑛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吳俊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