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103年度南簡字第437號
原 告 陳順益
被 告 翁振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等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23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802,000元整,及其中新臺幣700,000元
自民國10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其中新臺幣1,102,000元自民國103年6月19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19,819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查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應准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二、原告主張略以:
㈠緣原告於民國(下同)88年間參加被告為會首之合會,該合
會終止後,被告翁振松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700,000
元之會款,乃簽發如附表一所示14紙本票交付原告收執以為
付款之憑據,嗣經原告屢為催討,被告皆置未理會,原告爰
依合會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會款700,000元。
㈡又「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據法第126條
定有明文、「票據行為,為不要因行為,票據上之權利義務
,悉依票上所載文義定之,與其基礎之原因關係各自獨立,
執票人不負證明關於給付原因之責任」最高法院97年度台上
字第2242號裁判要旨揭明。查被告前因積欠原告貨款,簽發
如附表二所示五紙面額總計為1,102,000元之支票抵付,未
料,該五紙支票經原告提示後均遭退票,有退票理由單可稽
,為此,爰並依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1,102,000
元票款。
㈢核前,謹檢附合會單及本票、支票及退票理由單,請求被告
給付共計l,802,000元欠款,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
清償日止,其中700,000元按年息5%、其餘1,102,000元按年
息6%計算之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上揭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合會名單、
本票14紙及支票暨存款不足退票單各5紙等為證。而被告經
本院合法通知後並未到庭亦未提出書狀為有利於己之主張或
陳述,本院綜合上開事證,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
告依據合會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所示之
金額、利息等,均有理由,應予准許。並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及定訴訟費用之負擔。
四、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
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
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王國忠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3年6月30日
書記官張豐榮
附表一:
┌──┬───┬────┬─────┐
│編號│發票人│票號│面額│
├──┼───┼────┼─────┤
│1│ 翁振昌 │158979│50,000│
├──┼───┼────┼─────┤
│2│翁振昌│158981│50,000│
├──┼───┼────┼─────┤
│3│翁振昌│158982│50,000│
├──┼───┼────┼─────┤
│4│翁振昌│158980│50,000│
├──┼───┼────┼─────┤
│5│翁振昌│158986│50,000│
├──┼───┼────┼─────┤
│6│翁振昌│158985│50,000│
├──┼───┼────┼─────┤
│7│翁振昌│158987│50,000│
├──┼───┼────┼─────┤
│8│翁振昌│158989│50,000│
├──┼───┼────┼─────┤
│9│翁振昌│158988│50,000│
├──┼───┼────┼─────┤
│10│翁振昌│158978│50,000│
├──┼───┼────┼─────┤
│11│翁振昌│158991│50,000│
├──┼───┼────┼─────┤
│12│翁振昌│158990│50,000│
├──┼───┼────┼─────┤
│13│翁振昌│158983│50,000│
├──┼───┼────┼─────┤
│14│翁振昌│15898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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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二:
┌──┬─────┬─────┬───┬──────┬──────┐
│編號│票號│票面金額│發票人│發票日│退票日│
│││(新台幣)││││
├──┼─────┼─────┼───┼──────┼──────┤
│1│FL0000000│205,700│翁振昌│87年3月15日│87年3月16日│
├──┼─────┼─────┼───┼──────┼──────┤
│2│FL0000000│96,300│翁振昌│87年2月15日│87年2月16日│
├──┼─────┼─────┼───┼──────┼──────┤
│3│FL0000000│269,100│翁振昌│87年2月17日│87年2月17日│
├──┼─────┼─────┼───┼──────┼──────┤
│4│FL0000000│271,700│翁振昌│87年2月17日│87年2月17日│
├──┼─────┼─────┼───┼──────┼──────┤
│5│FL0000000│259,200│翁振昌│87年2月17日│87年2月1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