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36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黃宥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蘇明得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
中華民國103年5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35,01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
臺幣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
、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
內逕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
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