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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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3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社區財物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307號原告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社區財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4月24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7,335元。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4月29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邁揚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