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6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61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減為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九十年六月及同年九月間起至九十一年六月間止犯幫助商業負責人以明知不實事項填製會計憑證罪,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五一0號判決(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三0七七號),判處有期徒刑十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現行法規所定貨幣單位折算新臺幣條例第二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