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04號
聲請人甲○○即 趙治國 上當事人間請求宣告破產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構成破產財團之財產標的價額,依聲請人陳報之內容,核定為新臺幣(下同)玖拾壹萬玖仟伍佰柒拾肆元,應徵聲請費用壹仟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第2款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呂明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吳慕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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