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10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1088號原告丙○○被告台中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乙○○被告光大社區住戶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前提起本件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7年3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3月17日送達。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雖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然經本院以97年度救字第34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原告迄未補正裁判費,其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宗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鄭晉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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