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補字第7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補字第710號原告乙○○上列原告與被告臺中縣烏日鄉第三鄰里自辦市地重劃區重劃會、甲○○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072,7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5月23日
書記官張皇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