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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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9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93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偉哲被告劉彥呈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30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ꆼ仿冒哆啦A夢商標手機殼伍個、ꆼ仿冒哆啦A夢商標貼紙參拾捌個、ꆼ仿冒迪士尼商標手機殼貳拾肆個、ꆼ仿冒迪士尼商標貼紙壹佰肆拾個、ꆼ仿冒迪士尼商標耳機塞伍拾陸個、ꆼ仿冒HelloKitty商標手機殼拾伍個、ꆼ仿冒HelloKitty商標貼紙參佰參拾貳個、ꆼ仿冒HelloKitty商標耳機塞參拾伍個、ꆼ仿冒美樂蒂商標貼紙肆個、ꆼ仿冒酷洛姆商標貼紙拾貳個、ꆼ仿冒拉拉熊商標吊飾拾個、ꆼ仿冒拉拉熊商標貼紙拾貳個、ꆼ仿冒adi-das商標貼紙壹佰玖拾肆個,應宣告沒收。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偉哲、劉彥呈因犯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2年度偵字第12956號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9月12日確定,迄103年9月11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扣案物品(102年度保管字第2347號),係仿冒商標之商品,屬專科沒收之物,爰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二、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標章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如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另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亦為同法第259條之1所明定。查如主文欄所示之扣案仿冒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2年度保管字第2347號),均屬侵害日商小學館集英社製作股份有限公司、日商三麗鷗股份有限公司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日商森克斯股份有限公司、德商阿迪達斯公司等商標權之物品。而被告孫偉哲、劉彥呈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期間期滿未經撤銷,有緩起訴處分書在卷可憑,是聲請人依上開規定,就扣案之仿冒品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40條後段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十二庭法官王邁揚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家豪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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