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8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82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永文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受刑人定應執行之刑案件,本院於103年9月23日所為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關於確定判決案號欄「102年度台上字第4419號」、備註欄「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979號(未執行)」、編號8關於判決確定日期欄「102年10月31日」之記載,應分別更正為「103年度中簡字第786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79號(未執行)」、「103年7月7日」。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裁定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著有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6,關於確定判決案號欄「102年度台上字第4419號」、備註欄「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979號(未執行)」、編號8關於判決確定日期欄「102年10月31日」之記載,顯係將「103年度中簡字第786號」、「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0979號(未執行)」、「103年7月7日」,誤繕為「102年度台上字第4419號」、「臺中地檢102年度執字第10979號(未執行)」、「102年10月31日」,惟此誤載情事並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裁定之本旨,爰依上開說明予以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朱光國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江慧貞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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