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審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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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審訴字第18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訴字第183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宗軒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
3年度毒偵字第1128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陳述,本院合議庭裁定改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下:
主文李宗軒施用第一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捌月。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沒收銷燬之。
犯罪事實
一、李宗軒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及判刑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復基於施用第一級毒品海洛因之犯意,於民國
103年8月19日17時45分許採尿回溯96小時內某時,在不詳處所,以將海洛因摻入香菸點燃吸食之方式施用海洛因1次。嗣於同日16時45分許,為警在其彰化縣○○鎮○○街○○○號5樓之居所搜索並扣得如附表所示之物,復經採尿送驗,結果呈海洛因代謝物嗎啡陽性反應。
二、案經彰化縣警察局田中分局(下稱田中分局)報請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宗軒於本院準備程序及審理中坦承不諱(見本院卷第24頁背面至第25頁、第27頁背面至第28頁),並有田中分局委託檢驗尿液代號與真實姓名對照認證單、正修科技大學超微量研究科技中心尿液檢驗報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扣押物品收據、查獲現場及扣押物品照片6張、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等附卷足憑(見偵卷第26至28頁、第37頁、第41至43頁、第45頁、第54頁、本院卷第21頁),足認被告上開任意性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核屬可信。復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㈠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之施用第
一級毒品罪;其施用前持有海洛因之低度行為,為施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㈡被告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基隆地方法院以98年度訴字
第9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第1案);又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62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2罪),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第2案);復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1246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確定(第
3案);嗣第1、2案經本院以98年度聲字第1770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6月確定,與第3案接續執行,於100年
5月2日縮刑期滿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受徒刑之執行完畢,5年以內故意再犯本案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法加重其刑。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前經觀察、勒戒及判刑
後,猶未戒除施用毒品,實屬不該;考量被告犯罪動機、目的,其手段僅戕害自身健康,對社會造成之危害尚非直接,且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及心理依賴,其犯罪心態與一般刑事犯罪之本質不同,應側重適當之醫學治療及心理矯治為宜;兼衡其犯後於本院坦承犯行,及其自述:我是國中畢業,未婚,單親家庭與母親同住,妹妹在基隆地區工作,伊曾任電子公司作業員,月薪約新臺幣(下同)2至3萬元,每月會交付1萬元給母親用以償還伊積欠銀行1百多萬元之債務等語(見本院卷第28頁背面)之家庭經濟及生活狀況,暨其施用毒品之次數,與前次徒刑執行完畢後再犯之期間長短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㈣扣案如附表編號一所示之物,經送驗檢出海洛因成分,有衛
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驗書在卷足憑(見本院卷第21頁),復為本案施用毒品所剩餘,業據被告直陳在卷(見本院卷第28頁),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連同無法澈底析離之包裝袋,一併宣告沒收銷燬之。另扣案如附表編號二所示之物,被告否認為其所有(見本院卷第28頁),復無證據證明與本案犯行有關,依法自不得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洪英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曹馨方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書記官呂雅惠附錄本判決論罪法條全文: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表:
┌──┬───────────────────────┐│編號│名稱及數量│├──┼───────────────────────┤│一│海洛因1包(含包裝袋,驗餘淨重0.1057公克)│├──┼───────────────────────┤│二│夾鏈袋1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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