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0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03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成ꆼ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兼上被告之代表人 詹峪 驎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案件(103年度執聲字第239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因犯藥事法案件,業經聲請人以
101年度偵字第22179為緩起訴處分,於民國102年3月8日確定,103年3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本案扣押之德國WaterGlide水溶性潤滑液1瓶係供犯罪所用之物,且為被告所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之規定單獨聲請宣告沒收。
二、按檢察官依刑事訴訟法第253條或第253條之1為不起訴或緩起訴之處分者,對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以屬於被告者為限,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定有明文。是檢察官依該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時,縱聲請宣告沒收之物係供犯罪所用、供犯罪預備或因犯罪所得之物,然若該物非屬被告所有,因與上開規定之要件不符,法院自不得予以宣告沒收。
三、經查:本件被告等因犯藥事法案件,固經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22179號處分書為緩起訴處分,於102年3月8日確定,並於103年3月7日緩起訴期滿未經撤銷,有該緩起訴處分書及檢察官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在卷可稽。而本件扣案之物即德國WaterGlide水溶性潤滑液1瓶(101年度保管字第2457號扣押物品清單),雖為被告等犯藥事法第84條第1項、第2項、第87條所用之物,而經臺中市政府衛生局於101年3月14日以中市衛食藥字第0000000000號函移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所併送之檢體,惟該扣案物係檢舉人向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檢舉時所提出,此有臺北市政府衛生局100年7月20日北市衛藥食字第00000000000號函、民眾檢舉衛生違規案件紀錄表在卷可稽(101年度他字第1731號卷第42、44頁),故扣案之物非被告等所有,即屬明確。從而,聲請人就上開非屬被告等所有之物聲請宣告沒收,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李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珮華中華民國103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