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1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143號原告 闕帝倫
闕帝瑋 闕雪卿 楊月季 黃國雄 黃珮茹 黃珮琄 追加原告 闕金玉
闕秋雲 上九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宏基 律師上列原告、追加原告與被告 闕申雄闕申宜闕月英闕月梅闕鈴珠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茲因原告及追加原告於民國103年11月19日提出之變更訴之聲明狀,訴訟標的金額擴張為新臺幣(下同)壹仟肆佰零陸萬陸仟壹佰壹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拾參萬伍仟捌佰壹拾陸元,扣除已繳納之拾壹萬肆仟陸佰玖拾陸元、壹萬肆仟捌佰柒拾貳元後,尚應補繳陸仟貳佰肆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變更後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欣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詹志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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