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2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285號原告 許福隆 上列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林冠君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林冠君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陸佰柒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陸萬柒仟叁佰叁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陸萬陸仟捌佰叁拾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燁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