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30號原告 王清揚
張千濤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有志 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玖拾肆萬玖仟叁佰肆拾陸元【計算式:64,800×40.11×(3/12+3/6)=1,949,346】,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零叁佰零伍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蘇珈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陳火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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