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3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328號原告臺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銀珠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貳佰肆拾玖萬捌仟肆佰玖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貳萬伍仟柒佰伍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8日
書記官許巧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