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10年度彰小字第42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彰小字第420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昭明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民法第6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原告之訴,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又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第436條第2項規定,此於小額訴訟程序亦適用之。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110年6月23日對被告陳昭明提起請求清債務之訴訟,惟被告已於110年4月2日死亡,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被告於原告起訴前已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且其情形無從補正,原告之訴顯然不合法,自應以裁定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李欣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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