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67號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加欣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0年度執聲付字第5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加欣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加欣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9月確定後,在監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0年5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0010847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法聲請於受刑人假釋期間內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又依上開規定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法第93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經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0年5月20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盧亨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張俊良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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