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6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916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葉裕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TRADEPROSPERLIMITED兼法定代理郭美麗人相對人即債務人荃瑞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迺松 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美金壹佰捌拾伍萬陸仟叁佰陸拾肆元捌角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