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聲字第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返還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聲字第79號聲請人皓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煒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蓁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依本院104年度訴字第2040號民事判決,提供新臺幣122萬元擔保金,以本院105年度存字第83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兩造間給付貨款事件,聲請人已獲全部勝訴判決確定,則供擔保之原因消滅,為此聲請裁定准予返還擔保金等語。
二、按擔保提存之提存人於提存後,假執行之本案判決已全部勝訴確定者,得聲請該管法院提存所返還提存物,無庸法院裁定,此觀提存法第18條第1項第1款及該法施行細則第16條規定自明。經查,聲請人係因供擔保為假執行而辦理上開提存,且本案訴訟已判決聲請人全部勝訴確定,有提存書、判決確定證明書影本在卷可稽,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相關卷宗核閱無訛,是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毋待法院裁定,即得逕向本院提存所聲請返還提存物,故其所為本件聲請,顯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郭君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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