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訴緝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訴緝字第37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緝字第370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怡廷 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以103年度訴緝字第370號所為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103年度偵字第8737、11377號、103年度毒偵字第87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及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即被告林怡廷被訴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7日所為之103年度訴緝字第370號第一審判決,上訴人於103年12月30日收受上開判決,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嗣上訴人於104年1月9日提起上訴,惟其上訴狀內僅記載「依法提起上訴事,理由後補陳」等語,並未敘述上訴之理由,且未於上訴期間屆滿(104年
1月9日)後20日之104年1月29日前補提上訴理由書,本院遂於104年2月16日裁定命於7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載上訴之理由,於104年2月25日送達於上訴人,亦有送達證書1紙在卷可查,然上訴人迄未補提上訴理由書詳述上訴之理由,是本件上訴即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揆諸前開規定,本件上訴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2條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蔡美華法官王詩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毅皓中華民國104年3月5日(得抗告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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