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法院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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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智慧財產法院98年民專訴字第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侵害專利權有關財產權爭議等
智慧財產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民專訴字第99號原告GertrudeF.NeumarkRothschild訴訟代理人 陳芳俞 律師訴訟代理人 饒桂綾 律師訴訟代理人 孫德至 律師複代理人 劉汗曦 律師被告華上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森田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啟桐 律師被告泰谷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劉騰隆 共同訴訟代理人 朱從龍 律師
林一哲 律師被告奇力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廖錦祥 被告全新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曾坤誠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祺雄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蘇民 律師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于珊 律師被告新世紀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鍾寬仁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延鵬 律師
徐嘉男 律師 張淑貞 律師被告旭明光電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TrungTriDoan訴訟代理人 金蘭芳 律師被告鼎元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佩文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怡芳 律師
李貞儀 律師 林佳瑩 律師被告洲磊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李明順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洋一 律師本件應由技術審查官簡信裕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4條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智慧財產法院第一庭
法官汪漢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
書記官邱于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