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13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內容所示,其訴訟標的之請求金額與
主文中之請求金額不符,請具狀釋明其正確之請求金額為何,並請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份,以供本院審核。
二、請提出債務人甲○○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