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3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356號原告甲○○被告 陳張竹 為即百年里昂社區第六屆主任委員上列當事人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與被告間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2月5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
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96年2月9日送達原告收受,此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參本院卷第9頁)可證。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郭琇玲
法官汪智陽法官陳勇松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書記官陳夏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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