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04號債權人甲○○
之1號上列債權人甲○○因與債務人乙○○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甲○○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內附台端所先繳納之新臺幣1000元匯票,請查收。
二、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改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如以匯票繳納,受款人請註明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三、請提出債務人乙○○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汪清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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