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40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408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因與債務人甲○○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依台端所提出之聲請狀之聲請事項第二項所示,其支付命令聲請費用為1000元,惟民事訴訟法第77-19條已修正,支付命令裁判費徵收現改為新臺幣500元,請具狀更正之,並提出更正後之聲請狀繕本3份。
三、請提出債務人甲○○最新之全戶戶籍謄本(正本)乙份(請務必保留當事人記事欄之登記事項),以供本院審核。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邱志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8年2月23日
書記官汪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