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訴字第84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具保人馬藍琪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藍琪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被告甲○○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10,000元,由具保人馬藍琪繳納後,已將被告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無正當理由傳拘無著,顯已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5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吳勇毅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奕珽中華民國96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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